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淮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光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7489号之二
申请人:淮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南陈集镇建材产业园(陈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726193780。
法定代表人:司晓芹,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光华建设有限公司(现用名: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学院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64167005。
法定代表人:张乾,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淮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光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淮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光华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保全金额为430493.61元,案外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苏0804民初74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光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限额430493.6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现双方已和解,被告已支付相应款项,本案已撤诉结案,申请人淮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光华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光华建设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钱晓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