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324财保46号之一
申请人:泗洪县朱湖镇华刚建材销售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324MA1QC34X13,住所地泗洪县。
经营者:印华刚。
申请人:**,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泗洪县。
两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64167005,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学院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泗洪县朱湖镇华刚建材销售点、**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泗洪孙某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孙某支行10×××77账户存款予以保全,保全金额1750000元。申请人泗洪县朱湖镇华刚建材销售点、**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泗洪县朱湖镇华刚建材销售点、**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泗洪孙园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孙园支行10×××77账户存款175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泗洪县朱湖镇华刚建材销售点、**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许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