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4241号
原告: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64167005,住所地昆山开发区黄河南路323号新鼎岸商务大厦1103室。
法定代表人:张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友霞,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玉,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成东耳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1MPWEQ4R,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河街道办事处三墩社区新园路109号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银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萍,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成东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成东耳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卞仁彪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缪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