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762号之三
原告:苏州袁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维新村10组2幢商铺6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31256297X。
法定代表人:袁徽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君明,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佳文,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学院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64167005。
法定代表人:张乾。
原告苏州袁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苏州袁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袁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8元,减半收取944元,财产保全费1295元,合计2239元,由原告苏州袁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沈 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