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袁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762号之二
申请人:苏州袁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维新村10组2幢商铺6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31256297X。
法定代表人:袁徽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君明,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佳文,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学院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64167005。
法定代表人:张乾。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袁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苏州袁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已于2022年1月26日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金额为155000元的存款或相应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本院查封、冻结的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金额为155000元的存款或相应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 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