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4259号
申请人:***,男,1963年1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江苏都之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兆泉商务中心7楼西侧(E)。
法定代表人:周长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学院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乾,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街道开发大道609号交通大厦509室。
法定代表人:孙瑞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都之峰建设有限公司、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都之峰建设有限公司、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9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都之峰建设有限公司、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9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蓉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杨汉国
书 记 员 孙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