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5284号
原告:天津市新天钢钢线钢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引河桥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正路8号。
法定代表人:**,职位不详。
原告天津市新天钢钢线钢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新天钢钢线钢缆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新天钢钢线钢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新天钢钢线钢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新天钢钢线钢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