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423民初455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5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职员,住福建省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安市丰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安市丰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777530924A,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282号(商会大厦)B幢7层703室。
法定代表人:席上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
被告:***,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第三人:***,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6月7日追加***为本案被告;为查明案件事实,于2022年6月7日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分别于2021年11月15日、2022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11月15日,原告(反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22年8月9日,原告(反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173,745.66元;2.本案诉讼费由***、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9日,***(合同甲方)因清流县沙芜乡国省道路面改造工程(清流分局)17C标段与***(合同乙方)签订《砼路面施工劳务合同》。《砼路面施工劳务合同》约定:工程名称:2017年国省道路面改造工程(清流分局)17C标段;工程地点:清流县沙芜乡;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承包单价:路面置换,三层结构,22元/平方米;路面加铺,二层结构,22元/平方米;砼道口,单层结构,22元/平方米;新建防撞墙及原防撞墙加高,155元/米;点工工资:**,200元/天;男杂工,150元/天,女杂工,100元/天;工程量按现场实际完成量计算;双方权利义务、工程结算方式、付款方式、施工安全等条款。合同签订后,***保质保量、及时履行完合同义务,并将该工程交付使用。2018年3月10日,经双方对账结算,***向***出具工程款支付单,***工程款支付如下:合计完成路面浇筑:34,950平方米×22元每平方米=768,900元;已支付款项432,000元,代支付款项14,400元;未支付点工(34.6+70)×16元每平方米=1,670元;本期按完成工程量80%支付,可支付工程款768,900×80%-432,000-14,400+1,670=170,390元;本期支付工程款170,390元整。剩余20%工程款待本工程竣工验收后以三明市公路局出具的报告再行结算及支付,结算扣款依据以公路局报告及双方签订合同为准。2021年1月24日,该项目工程结算审核书结算表显示,本合同涉及的工程量如下:路面置换6,263平方米;厚24CM面层+5%水稳层基层+路面钢筋31,936.37平方米;抗折强度4.5Mpa砼道口227.8平方米;扣除洞口至沙芜路面置换2,569.64平方米。因此,***施工的总工程量为35,857.53平方米。事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认为,***、***签订合同,就应当严格按照合同,但至今尚有工程款173,745.66元未支付,违法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辩称,***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依法不能成立,应驳回***对***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首先,无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合同的规定,依法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系合同相对方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完全赞同***在民事起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关于“***、***签订合同就应当按合同严格履行”之观点。其次,***虽在民事起诉状中声称“***、***签订合同,就应当按照合同严格履行”,但其本案的诉讼请求173,745.66元却并非按合同严格履行,即:双方尚未就结算扣款依据以公路局报告及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的诉讼请求,完全是断章取义。理由如下:1.***的诉讼请求173,745.66元为其单方主张的金额,并非双方依据案涉《砼路面施工劳务合同》约定及***在其民事起诉状之事实与理由中所陈述“剩余20%工程款(总造价768,900元×20%=153,780元)待本工程竣工验收后以三明市公路局出具的报告再行结算及支付,结算扣款依据以公路局报告及双方签订合同为准。”为依据所结算、确认的一致结果,系***单方主张的金额,该诉请标的的款项在双方尚未依据“以三明市公路局出具的报告再行结算及支付,结算扣款依据以公路局报告及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扣款的情况下,其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根据。2.案涉《砼路面施工劳务合同》第四条双方权利和义务之第2项乙方(***)权利和义务约定:“(1)、严格按照甲方(***)技术交底施工,服从甲方现场负责人的指挥安排,若不服从管理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全部责任。(2)、保证施工质量,水泥路面厚度及平整度符合甲方验收规范,若发现施工质量出现问题,导致甲方经济损失。乙方付全部责任。”若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质量出现问题,导致***经济损失时,由***负全部责任。因***在案涉17C标段路面施工过程中未按规范施工出现部分质量等问题,造成***被项目业主三明市公路局扣罚工程款385,750元【详见***证据7最后一页(12页),结算表,项目编号1.000项;施工单位施工过程评比处罚-73,600元;2.000项:省局验收质量奖罚-294,500元(即G356线K380+200左1弯拉强度3.49MPa未达到5.0MPa省道强制标准,详见证据7第4页第4项);3.000项:平整度验收质量奖罚-17,650元,合计385,750元】,造成***损失385,750元,***应当予以赔偿。再次,按照《砼路面施工劳务合同》第四条双方权利和义务之第2项“乙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尚余20%工程款即153,780元(总造价768,900元×20%=153,780元)抵扣***给***造成的损失385,750元,由***赔偿***2**,970元。综上所述,***认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依法不能成立,应驳回***对***的诉讼请求。相反,***应支付给***的工程款抵扣***应赔偿***的损失,***应赔偿***2**,970元。
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辩称,首先,同意***的答辩意见,因***未按合同履行,无权就本案向***提出工程款,也同意***提出的将应付工程款进行抵扣。其次,***要求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与***共同支付工程款不符合规定。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未与***签订合同,也未将工程承包给***。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与***是内部承包,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已超额支付工程款。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与***无共同行为,所以不存在由我公司共同承担。
***述称,工程量不会错,还有20%的工程款未支付,被告还欠17万多未支付。
***未作答辩。
***未作答辩。
***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赔偿***被扣罚工程款损失231,970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的诉讼请求173,745.66元金额有误(实际金额为:总造价768,900元×20%=153,780元),且***严重违反案涉《砼路面施工劳务合同》第四条双方权利和义务之第2项乙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1)、严格按照甲方(***)技术交底施工,服从甲方现场负责人的指挥安排,若不服从管理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全部责任。(2)、保证施工质量,水泥路面厚度及平整度符合甲方验收规范,若发现施工质量出现问题,导致甲方经济损失。乙方付全部责任。”即:双方尚未就结算扣款依据以公路局及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并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抵扣。因***在案涉17C标段路面施工过程中未按规范施工出现部分质量等问题,造成***被项目业主三明市公路局扣罚工程款385,750元【详见***证据7最后一页(12页),结算表,项目编号1.000项;施工单位施工过程评比处罚-73,600元;2.000项:省局验收质量奖罚-294,500元(即G356线K380+200左1弯拉强度3.49MPa未达到5.0MPa省道强制标准,详见证据7第4页第4项);3.000项:平整度验收质量奖罚-17,650元,合计385,750元】,造成***损失385,750元,***应当予以赔偿。***应支付给***尚余20%工程款即153,780元(总造价768,900元×20%=153,780元)抵扣***给***造成的损失385,750元,***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231,970元。因此,为维护***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起反诉,请求判如所请。
***对***的反诉辩称,首先,***称是其帮***做,其反诉主体就不成立。其次,本案被业主扣款的事实是因***及***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只是按***、***的要求进行施工,请求法庭驳回***对***的反诉请求。
***围绕本诉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
1.《***身份证》,证明***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
2.《砼路面施工劳务合同》,证明***与***于2017年7月19日签订《砼路面施工劳务合同》,约定:工程名称:2017年国省道路面改造工程(清流分局)17C标段;工程地点:清流县沙芜乡;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承包单价:路面置换,三层结构,22元/平方米;路面加铺,二层结构,22元/平方米;砼道口,单层结构,22元/平方米;新建防撞墙及原防撞墙加高,155元/米;点工工资:**,200元/天;男杂工,150元/天,女杂工,100元/天;工程量按现场实际完成量计算;双方权利义务、工程结算方式、付款方式、施工安全等条款。
3.《路面班组工程款支付单》,证明***工程款支付情况,即:合计完成路面浇筑:34,950平方米×22元每平方米=768,900元;已支付款项432,000元,代支付款项14,400元;未支付点工(34.6+70)×16元每平方米=1,670元;本期按完成工程量80%支付,可支付工程款768,900×80%-432,000-14,400+1,670=170,390元;本期支付工程款170,390元整。剩余20%工程款待本工程竣工验收后以三明市公路局出具的报告再行结算及支付,结算扣款依据以公路局报告及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4.《工程结算审核书》,证明本合同涉及的工程量如下:路面置换6,263平方米;厚24CM面层+5%水稳层基层+路面钢筋31,936.37平方米;抗折强度4.5Mpa砼道口227.8平方米;扣除洞口至沙芜路面置换2,569.64平方米,***施工的总工程量为35,857.53平方米。
5.《工程量、款计算方式》,证明工程量35,857.53平方米的计算方式及***欠***工程款173,745.66元的计算方式。
本院组织当事人对***提交的上述证据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权利。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1.关于《砼路面施工劳务合同》,***对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无异议,认为***在该证据的证明对象和内容中刻意回避了《砼路面施工劳务合同》第四条双方权利和义务之第2款乙方权利和义务第(2)项“保证施工质量,水泥路面厚度及平整度符合甲方验收规范,若发现施工质量出现问题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及第七条“其他违约应赔偿对方一切经济损失”的约定,***应赔偿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直接损失231,970元。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其未将案涉工程发包给***,不清楚《砼路面施工劳务合同》,《砼路面施工劳务合同》对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不具有约束力,案涉工程因***的原因被业主扣款这是事实。***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案涉《砼路面施工劳务合同》系***与***双方所签,庭审过程中,***、***对该证据均予以确认,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2.关于《路面班组工程支付单》,***对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无异议,认为《路面班组工程支付单》不是案涉工程款的最终结算,不能直接作为付款依据。最终结算应待本工程竣工验收后,以三明市公路局出具的报告再行结算及支付,结算扣款依据以公路局报告及双方签订合同为准。根据三明市公路局2021年1月24日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书》,因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应赔偿***直接损失231,970元。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的质证意见,认为案涉项目被业主扣款事实,但其未授权***支付工程款,不清楚《路面班组工程支付单》的制作情况,从《路面班组工程支付单》的内容来看,上半部分是***支付款项的情况,对后半部分是***、***对未结算的款项的约定,***应对其主张的20%工程款进一步举证。***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向***出具,《路面班组工程支付单》中有***的签字,且在庭审过程中,***亦确认《路面班组工程支付单》为其出具,***对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3.关于《工程结算审核书》,***对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应以***提交的《工程结算审核书》的内容为准。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应当以***提供的《工程结算审核书》为准,但其不清楚案涉工程哪部分由***施工。***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在反诉过程中共向本院提交了两份结算材料,即:《三明市公路局2017路面大修工程17C标段(清流)结算表》和2017年普通国省道路面大修(改造)工程17C标段《工程结算审核书》。经与案涉工程发包***市公路养护中心清流分中心的业主代表**核实,***提交的《三明市公路局2017路面大修工程17C标段(清流)结算表》为三明市公路局与三明市公路养护中心清流分中心就案涉工程的结算表,三明市公路养护中心清流分中心与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结算系以***提交的2017年普通国省道路面大修(改造)工程17C标段《工程结算审核书》为准。庭审中,***主张应当以其提交的《工程结算审核书》为结算依据,经核实,***提交的《工程结算审核书》与***提交的《工程结算审核书》与本院***市公路养护中心清流分中心调取的《工程结算审核书》是相同的,且在第二次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本院调取的《工程结算审核书》均无异议,故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4.关于《工程量、款计算方式》,***对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该证据只是***的陈述,对***主张的工程量应以***与***现场核对为准,《工程结算审核书》中的工程量并不等于是***施工的工程量。***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工程量、款计算方式》为***自行制作,无双方当事人的签字,且***、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对证据亦不予确认。
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围绕其抗辩意见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
2.《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案涉工程由***作为项目总负责人内部承包施工完成,***应支付的管理费由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在每期拨付工程款中扣除。
3.《工程款收支汇总表》、《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单》、《付款回单》,证明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三明市公路局清流分局支付的工程款4,558,534元,并向***支付工程款4,459,080元,已超额支付工程款。
本院组织当事人对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权利。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1.《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认为,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将案涉工程全部转包给***,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派驻的工作人员的工资也由***支付,***与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为挂靠关系,《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收取的2%管理费应当返还给实际施工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案涉工程系***内部承包,公司有项目经理和技术总监在现场,本案的责任应由***承担。***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为***与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所签,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关于《工程款收支汇总表》、《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单》、《付款回单》,***认为,***与***为合伙关系,根据***与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该笔款项应当返还给实际施工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在施工现场系履行职务行为,***与***无任何款项来源,相关款项由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具体金额应由***和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举证。***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围绕本诉未提交证据。
***围绕反诉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
1.《***》身份证,证明***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
2.《砼路面施工劳务合同》,证明***与***于2017年7月19日签订案涉2017年国省道路面改造工程(清流分局)17C标段《砼路面施工劳务合同》,依据《砼路面施工劳务合同》第四条双方权利和义务第2项乙方权利和义务“(1)、严格按照甲方技术交底施工,服从甲方现场负责人指挥安排,若不服从管理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全部责任。(2)、保证施工质量,水泥路面厚度及平整度符合甲方验收规范,若发现施工质量出现问题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的约定,若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经济损失时,***负全部责任。
3.《三明市公路局2017年专养公路水泥砼路面养护改造工程检查评比办法》(***质[2017]36号),证明三明市公路局于2017年5月18日以***质[2017]36号文件发布《三明市公路局2017年专养公路水泥砼路面养护改造工程检查评比办法》,对包含案涉工程在内的2017年专养公路水泥砼路面养护改造工程安全、质量等实施考评处罚的事实。
4.《三明市公路局关于2017年在建养护工程第四次检查情况的通报》(***质[2017]83号),证明三明市公路局于2017年11月6日以***质[2017]83号文件发布《三明市公路局关于2017年在建养护工程第四次检查情况的通报》,对包含案涉工程在内的2017年在建养护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等进行了中间环节检查,并将第四次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的事实。因***在案涉工程未按规范施工,出现部分质量问题,造成***挂靠的施工单位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因施工单位过程评比被三明市公路局处罚47,200元,17C标段业主清流县公路局被处罚11,800元,17C标段监理单位三***监理公司被处罚18,880元,合计处罚77,880元。
5.《2017年普通国省道路面大修(改造)工程路面班组存在的问题》,证明2017年11月9日,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三明市公路局关于2017年在建养护工程第四次检查情况的通报》(***质[2017]83号)评比检查的结果将***承包施工的案涉17C标段路面大修工程路面班组存在的10项主要问题抄送***进行整改并由***班组负责人***(***女婿)签署的事实。
6.《三明市公路局关于2017年在建养护工程第五次检查情况的通报》(***质[2017]96号),证明三明市公路局于2017年12月13日以***质[2017]96号文件发布《三明市公路局关于2017年在建养护工程第五次检查情况的通报》,对包含案涉工程在内的2017年在建养护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等进行了中间环节检查,并将第五次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的事实。因***在案涉工程未按规范施工,出现部分质量问题,造成***挂靠的施工单位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因施工单位过程评比被三明市公路局处罚26,400元,17C标段业主清流县公路局被处罚660元,17C标段监理单位三***监理公司被处罚10,560元,合计处罚43,560元。
7.《三明市公路局2017路面大修工程17C标段(清流)结算表》、《2017年普通国省道路面大修(改造)工程17C标段结算审核说明》、《2017年普通国省道路面大修(改造)工程17C标段工程结算审核书》,证明案涉2017年国省道路面大修(改造)工程17C标段工程造价3,943,034元,送审工程总造价3,949,386元(含***施工造价768,900元在内),因***在案涉工程未按规范施工,出现部分质量问题,造成***被业主扣罚工程款385,750元[施工单位施工过程评比处罚73,600元、省局验收质量奖罚294,500元(G356线K380+200左1弯拉强度3.49MPa,未到达5.0MPa省道强制标准)、平整度验收质量奖罚17,650元]。
8.《水泥强度物理性能试验检测报告》、《砼用粗集料试验检测报告》、《砼用细集料试验检测报告》、《路面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试验检测报告》,证明***提供给***的案涉工程施工材料,经抽检试验、检测合格。
本院组织当事人对***反诉部分提交的上述证据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庭审中,***对《三明市公路局2017年专养公路水泥砼路面养护改造工程检查评比办法》(***质[2017]36号)、《三明市公路局关于2017年在建养护工程第五次检查情况的通报》(***质[2017]96号)、《水泥强度物理性能试验检测报告》、《砼用粗集料试验检测报告》、《砼用细集料试验检测报告》、《路面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试验检测报告》提出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与本院***市公路养护中心清流分中心调取的一致,且在第二次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本院调取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故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围绕反诉部分未提交证据。
本案审理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市公路养护中心清流分中心调取了《招标文件》、《三明市公路局关于印发2017年水泥砼路面养护改造工程施工质量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质[2017]46号)、《三明市公路局2017年专养公路水泥砼路面养护改造工程检查评比办法》(***质[2017]36号)、《合同协议书》、《三明市公路局关于下达2017年清流路面大修工程任务的通知》(明路养[2017]93号)、《三明市公路局关于2017年在建养护工程第四次检查情况的通报》(***质[2017]83号)、《三明市公路局关于2017年在建养护工程第五次检查情况的通报》(***质[2017]96号)、《三明市公路局关于印发路面大修工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意见的通知》(***质[2018]88号)、《水泥强度物理性能试验检测报告》、《砼用粗集料试验检测报告》、《砼用细集料试验检测报告》、《路面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试验检测报告》、《结算审核意见确认书》、《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结果征求意见表》、《2017年普通国省道路路面大修(改造)工程17C标段结算审核说明》、《工程结算审核书》、《***》、《承诺函》,向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调取了《***》(该《***》与***市公路养护中心清流分中心调取的《***》相同),并分别***市公路养护中心清流分中心**(发包方业主代表)及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席上宏进行调查并形成两份《调查笔录》。本院组织当事人对本院调取的上述证据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权利。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对于《***》,***认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是因要拿钱才出具的,现没有拿到钱,该***已失效。***认为,该《***》的主体是***,其同意***的意见。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对《***》均无异议。本院认为,根据本院向**、席上宏所作的《调查笔录》及庭审情况可以确认,《***》中系由案涉当事人就所欠工程款自行协商一致后签署的,并在签署《***》后将其提交给了发包***市公路养护中心清流分中心存档备案,三明市公路养护中心清流分中心也在案涉工程欠款全部协商一致后将最后一笔工程款支付给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在庭审中,***、***、***也确认《***》中的签字系由相关当事人自行所签,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也向法庭出示了《***》的原件,故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5月,三明市公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单位就2017年普通国省道路面大修(改造)工程17C标段等项目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载明:投标人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福建省内注册登记有效的公路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养护工程二类甲级以及以上资质,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公路养护工程企业不要求提供);本项目使用的水泥采用甲供形式提供,项目奖惩措施按照《三明市公路局2017年水泥砼路面养护改造工程施工质量处罚实施办法》等执行。
2017年7月10日,三明市公路局清流分局(发包人)与三明市顺联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承包人)就2017年普通国省道路面(改造)工程17C标段签订《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约定主要内容如下: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招标文件、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等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2017年普通国省道路面(改造)工程17C标段(K362+400至K366+420,长约4.02Km,公路等级二级,设计时速40km/h,水泥混凝土路面)由三明市顺联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承包施工;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为6,032,349元,其中主材甲供,工程结算时由发包人从结算总价中扣回所供材料价款;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主体工程工期在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路面),附属工程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提交竣工资料验收报告于2018年1月30日前完成。
案涉工程中标后,经口头协商,三明市顺联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并于2017年10月25日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同意确定***为2017年普通国省道路面大修(改造)工程17C标段工程项目总负责人承包施工建设,并对工程概况、工程总价款及支付、结算、双方职责、履约保证、违约责任、争端解决等事项进行约定,三明市顺联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按工程造价的2%收取该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费,在每期拨付工程款中按比例扣除,工程竣工结算按实际工程造价计收取结算管理费。
2017年7月19日,***(甲方)与***(乙方)就案涉工程中混凝土路面和防撞墙加高项目签订《砼路面施工劳务合同》。《砼路面施工劳务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工程名称:2017年国省道路面改造工程(清流分局)17C标段。二、工程地点:清流县沙芜乡。三、工程要求:根据甲方下达的节点工期、施工质量和现场安全要求。四、承包方式及单价包含工作内容:1、承包方式: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要求750强制式搅拌机贰台、三轴滚筒、排震、配料机、砼运输、模板安装、切割机、压路机、养护、土工布、前台、工人住宿等项目(甲方负责提供水电至安装搅拌施工场所,现场施工产生的水电费、施工现场交通管制)。2、承包单价:(1)、路面置换,三层结构,5%水稳层12cm,3%水稳层12cm,抗折5.0MP水泥路面厚24cm,综合单价22元/㎡;(2)、路面加铺,二层结构,5%水稳层12cm,抗折5.0MP水泥路面厚24cm,路面钢筋安装,综合单价22元/平方米;(3)、砼道口,单层结构,抗折强度4.5MP水泥路面厚18cm,综合单价22元/平方米;(4)、新增防撞墙及原防撞墙加高,新建防撞墙综合单价155元/米,原防撞墙加高综合单价为155元/米;(5)、点工,现场点工由甲方签字确认数量为准,点工工资**工200元/天,男工杂工每天150元/天,女工杂工100元/天。3、工作量:按现场实际完成量计算。五、双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提供现场施工场地、及时供应施工所需材料。(2)、及时确认乙方完成工程量。(3)、按本协议约定办理结算。(4)、有权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账目,并督促乙方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5)、若乙方不服从甲方现场指挥,屡次不改,则甲方有权按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50%支付结算并清退。2、乙方权利和义务:(1)、严格按照甲方技术交底施工,服从甲方现场负责人的指挥安排,若不服从管理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全部责任。(2)、保证施工质量,水泥路面厚度及平整度符合甲方验收规范,若发现施工质量出现问题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3)、按照约定工期完工,雨天无法施工情况可顺延工期。(4)、配合甲方、业主现场检查时卫生、安全。六、工程结算付款方式:施工过程中,甲方应确保乙方生活费和油料费,每浇捣完10,000㎡面层甲方应支付乙方80%劳务费,待工程完工后3天内支付乙方10%劳务费,剩余10%费用待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付清。防撞墙付款方式:支付每月完成工程量80%,待工程完工后3天内支付乙方完成工程量10%,剩余10%费用待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付清。七、施工安全:在本工地施工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负,甲方不负责。八、以上承包合同一式三份,本合同望共同遵守。三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至本工程劳务费付清后自行失效,其他违约应赔偿对方一切经济损失。
《砼路面施工劳务合同》签订后,***作为路面施工班组进场施工,并由其女婿***作为路面施工班组负责人。项目施工所需人员及设备由***提供,水泥由三明市公路局清流分局提供,砂石等其他材料由***方提供。在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三明市公路局对案涉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进行了中间环节检查,三明市顺联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被处罚合计73,600元。
2018年3月10日,***向***出具《2017年普通国省道路面改造(大修)工程17C标段路面班组工程款支付单》,《2017年普通国省道路面改造(大修)工程17C标段路面班组工程款支付单》载明:“合计完成路面浇筑:34,950㎡×22元/㎡=768,900元。已支付款项:432,000元,代支付款项:14,400元。未支付点工:(34.6+70)×16元/m³=1,670元。本期按完成工程量80%支付,可支付工程款:768,900×80%-432,000-14,400+1,670=170,390元。本期可支付工程款:壹拾柒万零叁佰玖拾元整。剩余20%工程款待本工程竣工验收后以三明市公路局出具报告再行结算及支付。结算扣款依据以公路局报告及双方签订合同为准。***,2018年3月10日。”
2018年10月11日,三明市公路局印发《三明市公路局2017年路面大修工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意见》,17C标段综合质量评分76.1分,质量等级合格。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
2021年1月24日,***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2017年普通国省道路面大修(改造)工程17C标段出具《工程结算审核书》,建筑安装工程费审核造价为6,246,059元,扣除建设工程其他费用2,303,034元(其中,施工单位施工过程评比处罚73,600元,省局验收质量奖罚294,500元,平整度验收质量奖罚17,650元,工程结算迟交处罚30,000元,甲供水泥扣款1,887,275元),案涉工程造价3,943,034元。
2021年2月6日,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尚欠款项与所有债权人进行协商,并与案涉工程所有债权人分别签署了《***》。其中,***代表***与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签署《***》。《***》载明:“福建顺联科技养护有限公司:本人在2017年国省道路大修改造工程17C标段项目负责路面班组工作,剩余尾款123900元。本人(***)在此承诺,本人愿意放弃欠款追讨的权利,双方商定剩余款按人民币123000元一次性结清,此后不再追究项目部及顺联公司责任。开户行:建设银行宁化支行,账户:×××19,开户名:***。350424198111××××,电话139××******,***系***岳父,承诺人(签字):***,承包人(签字):***、***、***。日期:2021.2.6。”
2021年2月7日,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市公路养护中心清流分中心出具《承诺函》,承诺愿意遵守《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2006]14号)等文件的规定在2021年2月10日前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款,从而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他恶意性事件的,我单位愿意按照省、市相关的规定,承担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
2021年2月8日,三明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清流分中心向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7,034元。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款项后,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2月10日向***等14人支付款项合计369,400元,未向***支付款项。
庭审过程中,经***与***确认,***与***就案涉工程的工程量以《工程结算审核书》为准,***案涉工程的施工量为:路面置换(含挖路槽、旧路面、24cm路面+5%稳定层基层及路面钢筋>12cm+3%水泥稳定底基层>12cm)6,263平方米,厚24cm面层+(不小于12cm)5%水稳层基面+路面钢筋31,936.37平方米,抗折强度4.5MPa砼道口(18cm厚)227.8平方米,扣除洞口至沙芜路面置换板2,569.64平方米,合计工程量为35,857.53平方米。故***案涉工程款为:35,857.53平方米×22元/平方米=788,865.66元。扣除已支付615,120元(432,000元+170,390元-1,670元+14,400元),尚欠工程款173,745.66元未支付。
另查明,三明市公路养护中心清流分中心就案涉工程已向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943,034元(2017年10月25日支付890,000元,2017年11月23日支付1,200,000元、2018年1月4日支付1,060,000元,2018年2月7日支付416,000元,2021年2月8日支付377,034元),案涉工程款已全部付清。三明市公路养护中心清流分中心亦分别于2018年1月30日、2018年7月31日将履约保证金600,000元、临时接电电费押金15,500元退还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以上共收到三明市公路养护中心清流分中心支付款项合计4,558,534元(3,943,034元+600,000元+15,500元=4,558,534元)。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共计向***、***、***及***等人共计支付4,459,080元。
再查明,***、***、***系合伙关系。***、***、***、***均无本案项目工程建设施工资质。2019年5月17日,三明市顺联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其未与***、***、***等人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保。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就本案而言,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将其从发包人三明市公路局清流分局竞标所得的案涉工程非法转包给无案涉工程建设资质的***,并与***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作为案涉项目的合伙人,又将案涉工程中的砼路面施工部分违法分包给无案涉工程建设资质***,并以***的名义与***签订《砼路面施工劳务合同》,所签合同均系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主张案涉工程实际尚欠***工程款153,780元(768,900元×20%=153,780元),该金额系***按其出具给***的《2017年普通国省道路面改造(大修)工程17C标段路面班组工程款支付单》中载明的数额单方计算所得,并非按《工程结算审核书》中载明的工程量进行计算,故***的该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工程结算审核书》,经庭审确认,案涉工程的实际工程量为35,857.53平方米(6,263平方米+31,936.37平方米+227.8平方米-2,569.64平方米=35,857.53平方米),总的工程价款为788,865.66元(35,857.53平方米×22元/平方米=788,865.66元),扣除已支付615,120元(432,000元+170,390元-1,670元+14,400元),实际尚欠***工程款173,745.66元。现因***作为***的项目负责人,其代表***于2021年2月6日与***、***、***及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对案涉项目工程款进行结算,并签署了《***》,庭审中***也对***签署《***》的行为予以确认,故尚欠工程款应按《***》中载明的123,000元为准。***作为实际施工人,其所施工的案涉工程经验收已质量合格并交付使用,故***有权要求***、***、***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23,000元,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将案涉工程非法转包,应对欠付的工程款123,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的诉讼请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出具给***的《2017年普通国省道路面改造(大修)工程17C标段路面班组工程款支付单》载明:“剩余20%工程款待本工程竣工验收后以三明市公路局出具报告再行结算及支付。结算扣款依据以公路局报告及双方签订合同为准。”***、***、***、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与***在案涉工程的结算报告(即《工程结算审核书》)出具后已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署了《***》,尚欠***工程款123,000元,该《***》也已提交给三明市公路养护中心清流分中心存档备案,三明市公路养护中心清流分中心亦在案涉工程相关欠款全部协商清楚后将最后一笔工程款377,034元支付给了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现***在案涉工程款结算后提起反诉要求***承担相应扣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123,000元;
二、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欠付工程款123,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774.9元,由***负担1,014.9元,***、***、***、福建顺联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779.5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