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7098号
原告吉林省海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2452103058,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经济开发区青年路9151号。
法定代表人高波,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建三局城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066419349J,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空港经济开发区金港大街与丹霞山路交汇空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107-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省海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城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吉林省海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海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海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4.00元,减半收取627.00元,由原告吉林省海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