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105民初1927号
原告:**,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臻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空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哈西姆国际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建三局城建有限公司、**哈西姆国际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