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12执15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3月2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山东奥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瞿塘峡路47号五四创客城513室。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奥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河东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312民初4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东奥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1926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经查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奥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奥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有查封,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前7个工作日提前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云鹏
审判员 刘成宝
审判员 隋 浩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