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景阳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奥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80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景阳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南关办事处王家滩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94018463U。
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瑞清,山东银河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奥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瞿塘峡路47号五四创客城5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0510530。
法定代表人:赵建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景阳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奥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614200.28元及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到庭申报财产。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与被执行人山东奥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无有价证券,无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无作为其他公司股东登记信息,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614200.28元及利息。另外,被执行人山东奥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还有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本院另案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执80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纪华华
审判员  宁广志
审判员  张孝振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祝洪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