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1民初390号
原告:烟台中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经济开发区吉林路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5640613438
法定代表人:江波,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光,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鸿基,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昌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城港路街道城山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66934717X3
法定代表人:周忠昌,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士振,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中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昌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烟台中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中达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中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72.00元,减半收取计5486.00元,由烟台中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清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