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昌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中达建材有限公司、山东中昌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应 诉 通 知 书
(2021)鲁0611民初3119号
山东中昌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已经受理烟台中达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送交本院。如不按时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三、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应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办案法官联系电话:0535-5511024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