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昌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中昌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远市金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5民初6169号
原告:山东中昌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文昌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伟,莱州文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招远市金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晓丽,山东万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高堂,山东万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招远佳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温泉路。
第三人:山东中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第三人:李家亭,男,住招远市。
原告山东中昌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招远市金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家亭、招远佳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山东中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中昌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昌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昌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山东中昌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晓慧
人民陪审员  张宇光
人民陪审员  李某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原莺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