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21民初412号
原告:浙江傲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洛舍镇砂村直埭郎62号1栋1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昌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幕墙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城港路街道城山路西7幢。
负责人:***。
被告:山东中昌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城港路街道城山路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傲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昌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幕墙分公司、被告山东中昌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傲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0元、保全费1345元、合计3145元,由浙江傲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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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