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611执152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昌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城港路街道城山路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万华循环纤维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经济开发区辽宁路东首以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中昌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万华循环纤维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611民初213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烟台万华循环纤维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烟台万华循环纤维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此金额暂计,具体金额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