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森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永康市梅地亚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杭州大森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浙金辖终字第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大森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康市梅地亚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杭州大森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康市梅地亚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康市人民法院(2012)金永商初字第1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地在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法经(1994)307)号规定:”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双方因《中央空调安装合同》而产生的纷争,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1)杭西商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管辖权因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在先而灭失。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永康市梅地亚大酒店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杭州大森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因该合同纠纷曾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有过诉讼,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1)杭西商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在该案诉讼中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认为上诉人违约在先但没有提出反诉。现被上诉人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基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杭州大森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之诉形成,且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承揽合同作出了确认,就同一承揽合同纠纷,应当由先受理的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康市(2012)金永商初字第14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建进
审判员丁予兴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