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青岛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谢照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民终40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3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36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2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孙付
代理审判员*楷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孔怡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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