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与青岛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83民初10298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红,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17753219998.
被告:青岛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胡红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该单位职工。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山东易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临沂南路西侧港建工业园园区。
被告:隋德强,男,1974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原告***与被告青岛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易通建材有限公司、隋德强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告青岛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本案涉案工程没有任何关系,不是本案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禚春东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连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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