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青岛众鑫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青岛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3民初3010号
原告:青岛众鑫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苏州路9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东阁办事处人民路557号5号楼504、505、5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青岛众鑫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付清了争议的款项而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众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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