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3民初7258-1号
申请人:山东康佰力水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诉讼代表人:山东康佰力水务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主任。
被申请人:青岛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
法定代表人:**,主任。
申请人山东康佰力水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康佰力水务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30000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13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山东康佰力水务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30000元,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
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