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康佰力水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3民初7258号
原告:山东康佰力水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经济开发区开明路1385号。
诉讼代表人:山东康佰力水务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秀杰,莱州宏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泉州路39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康佰力水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康佰力水务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3.12元,减半收取1321.56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共计2491.56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未交纳,限原告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战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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