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鲁0283民初619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21号。
负责人:姜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告:***,女,1965年3月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系被告***之母。
被告:刘先义,男,1965年11月13日生,汉族,平度市。系被告***之父。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告:青岛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泉州路395号祥福佳园大门北。
法定代表人:王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文,男,1987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被告***、***、刘先义、青岛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65536.18元及利息1507.49元(截止2019年5月13日),共计67043.67元,及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2、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4693元;3、对被告***名下位于平度市户房屋依法进行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2月8日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借款期限15年,***以其购买的位于平度市户房屋为该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被告***、刘先义为共同还款人,被告青岛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借款,后被告多次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催要未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先义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借款本金58476.14元、利息827.71元(截止至2019年11月27日),于2019年12月4日前付1000元,余款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
二、如果被告***、***、刘先义不能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有权就被告***、***、刘先义所欠的全部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
三、原告对上述借款的抵押物(坐落于平度市户)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青岛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先义追偿。
五、被告***、***、刘先义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律师费2000元,于2020年1月20日前付清,逾期原告有权按照4693元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93元,减半收取796.5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16.5元,由被告***、***、刘先义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端尧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彭海滨
书记员王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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