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和盛热力有限公司

济南和盛热力有限公司、***天**商业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4民初9915号 原告:济南和盛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区双山街道复康路9号。 法定代表人:焦体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区明水街道汇泉路226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济南和盛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商业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和盛热力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天**商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和盛热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天**商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济南和盛热力有限公司支付欠付供热费2,346,341.24元;2.请求判令被告***天**商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济南和盛热力有限公司支付欠付供热费违约金(自2020年2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346341.24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日千分之三违约金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9月30日违约金4295371.71元);3.请求判令被告***天**商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事实和理由:***天**商业有限公司与济南和盛热力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10月、2020年11月和2021年11月签署《济南市**区城市供用热力合同》,合同约定由济南和盛热力有限公司在供热季向***天**商业有限公司提供高温水,***天**商业有限公司支付供热费,合同对供热费价格、支付时间、供热计量时间、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济南和盛热力有限公司按约定向***天**商业有限公司提供了高温水,双方按合同约定对供热进行计量,***天**商业有限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向济南和盛热力有限公司支付高温水费。根据合同约定及双方对账,被告2019-2020供热季欠济南和盛热力有限公司高温水费200,000元,2020-2021供热季欠济南和盛热力有限公司高温水费1,433,171.64元,2021-2022供热季欠济南和盛热力有限公司高温水费713,169.6元,2019-2022供热季共欠济南和盛热力有限公司高温水费2,346,341.24元。虽经济南和盛热力有限公司多次催要,***天**商业有限公司一直未结清。***天**商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济南和盛热力有限公司特就上述款项及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一并对***天**商业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天**商业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所列费用与被告所认定的金额有出入。在2021年11月份***人商业公司与热力公司、**物业公司及百脉泉社区开会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纪要中明确:A7写字楼所受的工人房与挂表计量的金额之差,供热结束后报请上级部门协调处理;在供热期间A7写字楼所用水、电由***人商业公司管理、**有限公司保证正常运行,供暖季所产生的水电费一并列入供热损耗,供热结束后报请上级部门协调处理。该部分费用共计50余万元,不应由我司承担。2、被告自2016年元旦开业五年多以来得到了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关注与支持。同时也为**的经济繁荣、社会就业做出了一定贡献。但是随着项目周边居民拆迁、新冠疫情蔓延及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中心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商场客流下降严重,商户经营特别困难,商户撤场达85%,但是为了商场的安全运营,各项运营成本投入较大,目前**中心资金严重入不敷出,能源费用和员工工资支付也出现了困难。无论是商场及商户经营或是员工就业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商场目前经营岌岌可危,短期内属实无力支付该费用。3、目前疫情严重,严重影响商场正常运营。1、员工生活困难;如工资不能按期支付,无法保障基础民生,势必引发社会矛盾;2、电费无法正常支付,影响了商户的正常经营;在我方努力偿还欠款的同时恳请法院及热力公司领导解封账号保持正常经营,违约金虽然合同有约定,但是额度已经远超过这个欠费的本金金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约金上限不应超过欠款总额的30%。另外**对于违约金欠款有异议,我们不是恶意违约,而是确实没有能力支付,我们在2020年已经提出报停取暖,成本太高,没有能力支付。社区协调继续供暖,所以开会探讨继续供暖方案并行形成了会议纪要,无形中也是增加了成本。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分别签订2019、2020、2021《济南市**区城市供用热力合同》3份,约定双方存在供热合同关系,合同约定供热范围为**中心AB座商场及A7写字楼公寓,总供热面积约8万平方及供热期限、供热价格、热费支付时间、违约金等。经双方结算,被告2019-2020供热季欠供热费200000元,2010-2021供热季欠供热费1433171.64元,2021-2022年度被告欠付原告高温水费713169.6元,被告共计欠付原告高温水费2346341.24元。合同约定用热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热费的,供热人有权按日加收欠费额的3‰的违约金,原告计算出被告应承担应付未付高温水费滞纳金4295371.71元。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5600元。被告主张签订涉案供热合同的前提是在签署了《四方会议纪要》,原告以未加盖公章为由不予认可,会议纪要亦约定由被告代收A7写字楼取暖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济南市**区城市供用热力合同》,双方之间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未按约定按期支付供热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供热费2,346,341.24元,有证据证实,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供热费违约金(自2020年2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346341.24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日千分之三违约金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9月30日违约金4295371.71元)过高,本院根据被告要求调整为欠款总额的30%计703902.37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商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济南和盛热力有限公司供热费2,346,341.24元; 二、被告***天**商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济南和盛热力有限公司违约金703902.37元; 三、驳回原告济南和盛热力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292元,由原告济南和盛热力有限公司负担31521元,被告***天**商业有限公司负担26771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5600元,由被告***天**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李 鹏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