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和盛热力有限公司

济南和盛热力有限公司、山东万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10386号 原告:济南和盛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复康路9号。 法定代表人:焦体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万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124号综合楼北单元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济南和盛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万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济南和盛热力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和盛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彭 雪 书 记 员 崔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