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8206号
原告:***,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济南和盛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福康路9号。
法定代表人:焦体清,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南和盛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济南和盛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