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1429号
申请人:山东**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外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蒋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系山东**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刘玉岚,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山东正义之光(广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业,山东正义之光(广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华兴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经济开发区兴业六路**。
法定代表人:刘澎滋,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华兴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5446.60元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兴钢构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账户218003900018010110248内存款125446.6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兴钢构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账户375899991010003029861内存款125446.60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兴钢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37×××66内存款125446.60元;
以上账户查封期限12月,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21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红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