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兴钢构有限公司

博兴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山东华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执20号
申请人:博兴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625MB2622022K。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博城三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鲍汝铖,主任。
被执行人:山东华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267179353P。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乐安大街1678号。
法定代表人:周立,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华兴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5766368029。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博城五路东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桂亮,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华兴钢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7600249531。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经济开发区兴业六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澍滋,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华兴金属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679233037C。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博城五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孙宪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孙宪华,男,1953年05月02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
申请执行人博兴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山东华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华兴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华兴钢构有限公司、山东华兴金属物流有限公司、孙宪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6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院本院作出的(2021)鲁16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发荣
审 判 员 刘超元
审 判 员 戚立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于福龙
书 记 员 赵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