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兴钢构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博兴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执异59号
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168号。
负责人:刘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东,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博兴支行。住所地:博兴县新城二路766号。
负责人:刘锡刚,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华兴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经济开发区兴业六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澍滋,经理。
被执行人:博兴县油区华兴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陈户镇。
法定代表人:刘景铭,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兴金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博城五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孙宪华,经理。
被执行人:孙宪华,男,195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执行人:刘澍滋,男,195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博兴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博兴支行)与山东华兴钢构有限公司、博兴县油区华兴有限公司、山东华兴金属物流有限公司、孙宪华、刘澍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公告、债权转让确认书等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查明,招商银行博兴支行与山东华兴钢构有限公司、博兴县油区华兴有限公司、山东华兴金属物流有限公司、孙宪华、刘澍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2016)鲁16民初89号民事判决:山东华兴钢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招商银行博兴支行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部分略,其余判决内容略)。后本院依当事人申请对该案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鲁16执65号。
2021年11月10日,招商银行博兴支行与长城资产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招商银行博兴支行将涉案债权转让给长城资产公司,双方于2021年11月29日将债权转让事实刊登在《山东法制报》,通过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2021年11月10日,滨州资产公司出具书面债权转让确认书,书面认可将案涉债权转让给长城资产公司。
本院认为,依法进行的债权转让受法律保护。长城资产公司通过受让债权的方式取得相应权利,并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债务人,其转让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长城资产公司为执行依据的权利承受人,其申请变更其为执行依据的申请执行人,于法有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本院(2016)鲁16民初89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常维华
审 判 员 孙德国
审 判 员 牛淑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 悦
书 记 员 崔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