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5执1435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生态环境局博兴分局,住所地博兴县博城四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单位负责人。
被执行人:山东华兴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经济开发区兴业六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澍滋,该单位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生态环境局博兴分局与被执行人山东华兴钢构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625行审4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交纳罚款150000元,加处罚款150000元。
本案2021年8月18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已生效的(2021)鲁1625行审43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1年8月19日本院提起了总对总查询对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企业注册信息、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登记的证券、保险信息,银行账户和互联网银行内无充足余额,名下无不动产和车辆。
2021年12月28日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线索,仍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021年12月28日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将其列入限制消费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2021年12月29日本院执行人员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依法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并向申请执行人了解被执行人信息,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新江
审 判 员 高向明
审 判 员 崔汝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韩广东
书 记 员 李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