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兴钢构有限公司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博兴支行、山东华兴金属物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博兴支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625587171991B,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二路博城二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张鹏,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华兴金属物流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625679233037C,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博城五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孙宪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新兴物产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000683239669D,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34号院内办公楼3层。
法定代表人:周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兴钢构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6257600249531,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经济开发区兴业六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澍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博兴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华兴金属物流有限公司、山东省新兴物产有限公司、山东华兴钢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1)鲁16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鲁16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贵学
审 判 员 刘超元
审 判 员 戚立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于福龙
书 记 员 郭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