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兴钢构有限公司

博兴县汇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6执异39号 申请人:博兴县汇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博昌街道博城三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乐安大街167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山东华兴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经济开发区兴业六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山东华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兴钢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博兴县汇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公告资料、原权利人书面证明等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支行与山东华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兴钢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2017)鲁16民初16号民事判决:一、山东华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100万元及利息2040298.7元;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支行对山东华兴钢构有限公司所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案件受理费207001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山东华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受让了案涉债权。2019年9月17日,本院依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鲁16执291号。2019年12月24日,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2023年7月31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签订《分户债权转让协议》(编号:中长资(鲁)债转字【2019】139-7号),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博兴县汇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对债权转让的事实予以确认。2023年8月21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博兴县汇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山东法制报发布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通知。 本院认为,依法进行的债权转让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博兴县汇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受让债权的方式取得相应权利,并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过公告方式通知了债务人,其转让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博兴县汇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为执行依据的权利承受人,其申请变更其为执行依据的申请执行人,于法有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博兴县汇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17)鲁16民初16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