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佳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济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联合美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7执1364号 申请执行人: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济南联合美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联合美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鲁A1xx**小型汽车。因疫情原因,我院无法对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进行进一步查询,待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我院再进行查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427执1364号案件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终结执行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