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佳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佳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联合美华科技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7执13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济南佳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济南联合美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夏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济南联合美华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济南联合美华科技有限公司在威海市商业银行8179xxxxxx255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748.8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