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7民初1976号
原告: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济南联合美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联合美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傅 雁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