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2民初6819号
原告:***,男,1980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告:**,男,1977年7月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诸城市红星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
负责人:李茂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璐,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诸城市红星建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被告。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另行提供可以送达被告的送达地址,依法律规定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海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志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