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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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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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鲁0783执保1386号
申请保全人: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286188154。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台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诸城市红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密州街道人民东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169721188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诸城市红星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783民初512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诸城市红星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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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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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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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