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执40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诸城市红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人民东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诸城坤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经济开发区横五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红星百瑞特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王街办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诸城市红星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城坤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山东红星百瑞特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9884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执行标的物经一拍、二拍后流拍,无法继续变卖,且不符合以物抵债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0705民初34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