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霖航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旭伟不锈钢制品厂与上海霖航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20民初17346号
申请人:上海旭伟不锈钢制品厂,住所地上海光明经济小区A区90号。
法定代表人:倪建国,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霖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旭伟不锈钢制品厂与被告上海霖航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旭伟不锈钢制品厂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霖航实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50,000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申请人上海旭伟不锈钢制品厂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霖航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5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用于担保的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