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20民初1734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旭伟不锈钢制品厂,住所地上海光明经济小区A区90号。
法定代表人:倪建国,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霖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旭伟不锈钢制品厂与被告上海霖航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17346号民事裁定,本院已作出保全措施。原告上海旭伟不锈钢制品厂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霖航实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50,0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对申请人用于担保的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予以解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