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4119号
原告:***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夏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航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航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航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70元,由原告***航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经审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何吉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郑文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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