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1民初4166号
原告:湖北信至隆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未来城******。
法定代表人:刘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平,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祖同。
原告湖北信至隆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2020年10月15日,原告湖北信至隆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信至隆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信至隆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信至隆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广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