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1921号之一
原告:宜兴市东南化学水处理设备厂,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庆源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3612156。
投资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唐淮北发电厂,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850890257W。
第三人:上海凯曼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200号B3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51879044N。
原告宜兴市东南化学水处理设备厂(以下简称东南公司)与被告大唐淮北发电厂、第三人上海凯曼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东南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东南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宜兴市东南化学水处理设备厂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973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3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由东南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