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安徽发电有限公司淮北发电分公司

宜兴市东南化学水处理设备厂与大唐淮北发电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1921号之一 原告:宜兴市东南化学水处理设备厂,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庆源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3612156。 投资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唐淮北发电厂,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850890257W。 第三人:上海凯曼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200号B3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51879044N。 原告宜兴市东南化学水处理设备厂(以下简称东南公司)与被告大唐淮北发电厂、第三人上海凯曼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东南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东南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宜兴市东南化学水处理设备厂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973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3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由东南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