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信兴网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广信兴网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新疆三源众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民申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新疆三源众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新疆广信兴网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兰忆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新疆三源众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广信兴网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8)新0102民初5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新疆三源众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陆洋

二〇一九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