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4003执4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广信兴网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南路558号京华佳座13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82708443N。
法定代表人:兰忆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奎山宝塔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独山子经济开发区纵三口以东,贵阳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56885108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广信兴网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奎山宝塔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70,931元,执行费5,46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新疆奎山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已被公安机关查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广信兴网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全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