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信兴网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三源众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广信兴网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民再18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新疆三源众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新疆广信兴网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兰忆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新疆三源众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源众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广信兴网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8)新0102民初5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7月6日作出(2019)新01民申5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三源众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广信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源众力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审程序送达违法,**并非我公司工作人员,而签收了传票及法律文书,使我公司未能出庭,导致诉讼权利丧失;2、我公司与新疆广信兴网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没有签订任何买卖合同,广信公司提供的合同上的印章非我公司印章,且我公司在2011年就变更过印章。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请求撤销(2018)新0102民初5613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重审。
广信兴公司辩称,一审诉讼程序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合法送达应诉材料和传票以及判决书。一审法院根据三源众力公司的营业执照的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设巷8号进行送达。我公司向三源众力公司发律师函时也是按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设巷8号邮寄的。我们与三源众力公司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一审提交的合同是真实的。三源众力公司没有付款,我方不调试设备。一审中提交过一份证明,内容为我方调试完设备,并并入国家电网,现设备运转良好,三源众力公司应当向我公司付款。三源众力公司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本院再审认为,从再审中三源众力出示的相关证据显示,**是否有权利代表三源众力公司与广信兴公司签订涉案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工业品买卖合同》在本案中是否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原审中并未查明,本案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8)新0102民初56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陆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