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信兴网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广信兴网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雅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2324民初960号
原告新疆广信兴网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雅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新疆广信兴网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广信兴网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新疆雅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广信兴网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2元,减半收取计1356元,由原告新疆广信兴网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敏
书  记  员   赵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