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新0104执1074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新0104民初724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13908.25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713908.2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0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19年03月20日、2019年09月0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线索发起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金额很小的存款(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19年09月18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4、申请人称被执行人单位已无人故不需要法院找人。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09月18日告知申请人新疆广信兴网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新疆新华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卫国
审判员 薛正奎
审判员 李国华
书记员 杜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