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正兴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文正兴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雷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5执558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文正兴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上梅林中康路51号向福仓储大厦5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3938539L。
被执行人:深圳市雷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南山科技园高新南四道泰邦科技大厦2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005807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文正兴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雷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5民初69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国土、工商、证券、车管、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反馈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睿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